定为120天以上。但,定期会议会期加上2次/年,规定为60天以内。 定期会议每年进行2次集会,第一次定期会议在每年6月第一个周二集会。 (但,进行总选年度的第一次定期会议在9月或10月进行集会,并通过正式会议议决另行决定。)
第二次定期会议在11月第一个周二进行集会。集会日为周六或公休日时,在第二天集会。 临时会议在地方自治团体长或1/3以上在职议员提出要求时召集。 (在集会日3天前发出召集公告) 会议的开会、休会、闭会与会期通过议会议决决定。